當您要寫相關的遺體處理,一定要注意到的是現行法規
個人隱私權,不單單只有『活著的人』還有往生者的隱私權。
今天您處理遺體時,拍下照片,寫下論文?
試問您用相關的「同意書嗎?」
輕者,論文無效,重者官司訴訟(親屬提告)
也許您會說,您使用的是「大體老師」
那更慘…請找詢「解剖屍體條例」下列內容提到…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得執行屍體大體解剖。
左列醫學院、醫院或機構,得由從事病理研究之醫師,主持執行屍體病理剖驗: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
二、公立醫院或經認可為教學醫院之私立醫院。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得以解剖之病理研究或醫療機構。
您何時變為『醫學系的學生哦!』
那您的大體是從那裡變出來的?
路邊哦?別忘了有毀損屍體罪!
第246條 |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
第247條 |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248條 |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249條 |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50條 |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所看到po圖片的論文…心裡很大的os…
無言以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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