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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廣告申請(位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之廠商非『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審查範圍,請向轄區衛生局申請)


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1703


我很怕踩到法規,就算要寫『試用文廣告』
也依照『第二章   醫療器材廣告審查
內容提到…

參、醫療器材之宣傳內容有以下情形毋須送審(包括所有醫療器材):
1. 僅刊登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等不涉及效能、用途及廣告性質等內容。
2. 僅刊登產品名稱、廠商名稱 / 標識、產品外觀及人物肖像,未露出產品效能、用途等相關內容。
3. 於醫療器材許可證持有者之藥商網站完整刊登經衛生署核准標仿單內容之產品資訊,並加貼藥物外盒或實體外觀之圖片。
4. 醫療器材僅刊登買一送一、特價優惠、折價、組合價、贈送、優惠期間、省下金額、容量、以原價及特價比較等訴求等且無涉及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

所以…我都盡量不寫『效能』
都盡可能寫…試用文(使用心得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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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粟&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